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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的是直接选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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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已举行到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2、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5、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6、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7、选举最高人民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主持会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是:1,城市设区级行政单位的同级;2,农村乡镇。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的选举,叫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按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院长、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从1953年开始的。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只规定基层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包括县)地方各级和全国都由间接选举产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选举产生。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2种观点:  1、性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2、常设机关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就是我们平时简称的“”、“党”或“”。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参加人员资格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说你无论是党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或者宗教界人士,只要你有代表资格,就可以参加。而中国党代表大会只有党员才可参加。4、召开时间及领导权力不同:中国党是执政党,党的会议在报告中制定了路线、方针、,党的会议闭幕后,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同时召开,参政、议政、监督)才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的路线、方针、,制定和通过国策及法律等。因此,一般是先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中国党对国家的领导。5、名称不同:党的大会是党的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称几届几次会议,党的大会称几届几中会议,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监督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负责人,同时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以和法律为准绳,监督工作,审议和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我国五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分别是依据选举法的有关规章,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出来的。直接选举是指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我国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将县和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分别选举产生这两级。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是广大选民,因而把这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称为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选举产生。全国、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这三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产生上一级。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是,选出的代表对应于选民已经隔了一层或者几层,因而这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的方式称为间接选举。目前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各级,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确定在县乡两级,是同我国现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就是说,我国之所以现在还不能实行各级全部的直接选举,是由我国目前的国情决定的。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还是适用的。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直接选举的范围也将会逐步扩大。需要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律依据:《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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