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已举行到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2、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5、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6、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7、选举最高人民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主持会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是:1,城市设区级行政单位的同级;2,农村乡镇。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的选举,叫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按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院长、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从1953年开始的。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只规定基层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包括县)地方各级和全国都由间接选举产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选举产生。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2种观点: 1、性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2、常设机关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就是我们平时简称的“”、“党”或“”。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3、参加人员资格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说你无论是党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或者宗教界人士,只要你有代表资格,就可以参加。而中国党代表大会只有党员才可参加。4、召开时间及领导权力不同:中国党是执政党,党的会议在报告中制定了路线、方针、,党的会议闭幕后,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同时召开,参政、议政、监督)才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的路线、方针、,制定和通过国策及法律等。因此,一般是先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中国党对国家的领导。5、名称不同:党的大会是党的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称几届几次会议,党的大会称几届几中会议,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监督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负责人,同时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以和法律为准绳,监督工作,审议和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我国五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分别是依据选举法的有关规章,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出来的。直接选举是指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我国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将县和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分别选举产生这两级。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是广大选民,因而把这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称为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选举产生。全国、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这三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产生上一级。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是,选出的代表对应于选民已经隔了一层或者几层,因而这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的方式称为间接选举。目前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各级,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确定在县乡两级,是同我国现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就是说,我国之所以现在还不能实行各级全部的直接选举,是由我国目前的国情决定的。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还是适用的。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直接选举的范围也将会逐步扩大。需要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律依据:《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选举产生。全国、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这三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产生上一级。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是,选出的代表对应于选民已经隔了一层或者几层,因而这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的方式称为间接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2种观点: 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选举产生。全国、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这三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产生上一级。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是,选出的代表对应于选民已经隔了一层或者几层,因而这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的方式称为间接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我国五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分别是依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出来的。直接选举是指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我国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将县和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分别选举产生这两级。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是广大选民,因而把这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称为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选举产生。全国、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这三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产生上一级。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是,选出的代表对应于选民已经隔了一层或者几层,因而这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的方式称为间接选举。目前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各级,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确定在县乡两级,是同我国现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就是说,我国之所以现在还不能实行各级全部的直接选举,是由我国目前的国情决定的。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还是适用的。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直接选举的范围也将会逐步扩大。需要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律依据:《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全国常委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常委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已举行到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2、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5、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6、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7、选举最高人民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主持会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在我国,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我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都属于间接选举。因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误认为我国乡镇级国家政权机关也是直接选举产生,这是一种误解。应当明确:第一,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而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第二,我国的政权 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的选举,叫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按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拓展资料: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法律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法》第三十六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3种观点: 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我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都属于间接选举。因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误认为我国乡镇级国家政权机关也是直接选举产生,这是一种误解。应当明确,第一,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而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第二,我国的政权 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的选举,叫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按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拓展资料: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法律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法》第三十六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1、立法权。依据现行的规定,全国常委会和全国共同行使立法权。2、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3、实施的监督权。现行除规定全国监督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常委会以监督实施的职权。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等。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监督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3种观点: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具体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5、最高人民是最高检察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是:1,城市设区级行政单位的同级;2,农村乡镇。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的选举,叫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按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院长、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从1953年开始的。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只规定基层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包括县)地方各级和全国都由间接选举产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的遵守和执行;(2)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3)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4)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5)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栋_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中国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的和副、和副、和副、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