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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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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的案件在八个月前生效,那么二审在判决生效后发回重审做法是错误的。其次,您可以要求二审说明理由并给予书面合理答复,如果没有任何依据的,您可以向向提起控诉。再次,法官如果徇私枉法,您可以向纪委等部门举报。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四、《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人民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第一审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以上是二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可以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那么,在审判实践中,人民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能否第二次发回重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而人民审理二审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重审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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