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管辖。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管辖。【法条链接】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规定的租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规定。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房地产租赁纠纷的大小不同,复杂难易程度也不尽相同,而且这类纠纷属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此类纠纷应通过多种途径。
1、对于情况较清楚、是非较明显、矛盾不复杂的纠纷,可通过所在街道、居委会或基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调解解决。
2、对争议较大的纠纷可由行政仲裁机关裁决;
3、对严重影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又较复杂或不服裁决的案件,则可诉请人民审理。仲裁机关、人民在审理租赁纠纷案件时也应先调解,做说服教育工作,使有关当事人信守合同,履行约定,互谅互让,凋解无效时再依法裁定或判决。扩展资料:房屋租赁纠纷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如下几种:1.房屋损坏赔偿;2.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3.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
二、租金支付纠纷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2.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三、其他纠纷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